药品监管负面清单,药品监管负面清单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药品监管负面清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药品监管负面清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退出医保十种药?
4月29日,国家医保局官网正式挂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指出,国家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称《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十类产品将不被纳入《药品目录》,有六种情况之一的药品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十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保健药品
✔乙类OTC药品;
✔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次加工的饮片;
✔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十类药品不纳入《药品目录》
1.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2.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3.保健药品;
4.乙类OTC药品;
5.破壁饮片、精制饮片等对标准饮片进行再次加工的饮片;
6.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7.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8.纳入诊疗项目收费的诊断试剂、检验试剂等;
9.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明年1月1日起,111个药品不再报销,调出医保目录。
日前,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增补药品首批消化名录的通知”,将111个药品调出医保,通知显示2021年1月1日起首批消化药品发生的费用不再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地方增补品种,开始退场
早在2017人社部版医保目录中,要求“规范各省药品目录调整”,要求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对《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进行调整,并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行乙类药品调整,调整幅度是不得超过15%。
2019年国家医保局在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时,在“药品目录”部分特别强调:国家统一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执行,原则上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
这实际上意味着,地方增补的医保目录将退出历史舞台。
今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了加强医保目录的管理:逐步统一医保药品支付范围,建立谈判药品落实情况监测机制,制定各省增补品种三年消化方案,2020年6月底前将国家重点监控品种剔除出目录并完成40%省级增补品种的消化。
此后,多地积极响应号召,截至目前,已有多个省份已宣布数千种药品省增补药品将从医保目录删除。
7 月 1 日,云南省医保局印发《云南省超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药品消化调整方案》的通知,将837 个药品调出医保,包括 416 个西药和 421 个中成药;
10月15日,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网公示了《于公布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药品交易系统采购目录部分药品属性调整情况的通知》,对3127个药品的药品采购信息进行了调整,主要针对是药品基本信息的错误情况、地方增补目录信息的取消、国家医保目录的更新。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药品监管负面清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药品监管负面清单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