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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与药品销售法,食品与药品销售法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06-16 01:26:02 药品生产基地 0次 作者:津康制药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食品与药品销售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食品与药品销售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中国食品药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食品与药品销售法,食品与药品销售法的区别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规范统计活动,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相关直属单位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机构,充实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完善技术装备,确保统计机构和人员有效履行统计职责。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统计工作,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加强对统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规范。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表填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填报,不得拒报、迟报、虚报、瞒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国家药品检验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药品检验机构。地方药品检验机构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药品检验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药品检验工作。

保健食品添加药品如何处罚?

对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非法添加行为如构成犯罪,应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食药环行政案件法律依据?

食药环行政案件主要涉及食品、药品、环境等方面的行政法规和法律依据。以下是一些与食药环行政案件相关的主要法律和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这部法律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涉及食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这部法律规定了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涉及药品的研发、审批、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这部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划、监测、治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这部法律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涉及产品质量的监管、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的规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食品与药品销售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食品与药品销售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